离婚的协议书

时间:2021-12-12 16:39:20 离婚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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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离婚的协议书模板锦集五篇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离婚的协议书6篇,欢迎大家分享。

【推荐】离婚的协议书模板锦集五篇

离婚的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与女方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____,取名____,离婚后____直接抚养生活,由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1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________,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离婚后归____所有。

  四、债权债务等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离婚后,由____补偿____人民币____元。

  六、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离婚的协议书 篇2

  男方:__X __年__月__日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号

  女方:__X __年__月__日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号

  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____,无法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期间亦无生育子女,经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各奔前程,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于__年__月__日至__省__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财产的分配:

  (一)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__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__万元—未还贷款本金__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__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__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__月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_月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双方同意作价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万元

  (二)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三)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尚未知悉的债权债务,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诚实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平性的补偿,由于离婚给一方生活带来困难,有能力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本离婚协议书所订各条,经由双方同意切实履行,如有违约情事,或非法干扰他方,应受法律之制裁。

  五、本协议书壹式五份,男女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说明:我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共同签署本协议。上述协议能自觉遵守,并保证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20__ 年 __ 月 __ 日 20__ 年 __ 月 __ 日

离婚的协议书 篇3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0000年00月0日

  亲子鉴定秘档(17)鉴定引产儿

  亲子鉴定秘档(17)鉴定引产儿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来到了华大方瑞。女人是60岁左右的老太太,梳着利落的短发,衣着虽然普通,但浑身上下都透出厉害劲儿。男人30岁出头儿,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员打听:“能不能给胎儿做亲子鉴定?”工作人员说:“如果是胎儿,可以在母体怀孕四个月以后来做。”“我想鉴定的是引产的胎儿。” 说着,把一个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这个。求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也不愿意这样,可孩子已经快七个月了,都成形了啊,就这么没了,我们还蒙在鼓里。”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来。

  在接案室里,同事问能否取胎儿的脐带血做亲子鉴定。邓亚军摇摇头说:“不行,脐带血有可能混有母亲的样本,很可能影响亲子鉴定的准确性。虽然胎儿没发育成熟,但手部中间的软骨组织可以做亲子鉴定。”随后,邓亚军问老太太:“孩子样本跟谁做比对?”老太太指着旁边的男人说:“这是我儿子,想鉴定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们想快点儿得到结果。”“孩子母亲能来吗?如果有她的样本鉴定的速度会更快一些。”母子俩的脸色都变得不那么好看了。“她来不了,也根本不愿意来。”

  按老太太的说法,儿媳妇家在相邻的县,两家情况差不多。儿媳妇小儿子两岁,长得倒还漂亮,性格也开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两个人结婚第五年的时候,儿媳妇终于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儿子家。“一住在一起,没多久我就觉得儿媳妇很奇怪,很少跟我们说话,有时候还闹脾气,跟我儿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说不想要孩子了,说什么怀孕的那几天她身体不好,怕孩子生下来不健康。但之前体检的时候,医生明明说孩子发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劝她,好不容易才让她打消了这个念头。她怀孕六个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饭后说想下楼买点儿东西,可是半个小时过去了还没回来。我和儿子把周围都找遍了也没见到人。后来我想,她大着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医院了,就去医院打听。跑了几家医院,我终于在一家医院找到了她,却发现孩子已经没了。她一句话也不说,我和儿子就找到了医院。医生竟然说她是来申请做引产手术的,手术刚刚做完,还说手术前她的‘丈夫’已经签字了。儿子一看,‘家属签字’后面果然写着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我当时就怀疑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儿子的。”虽然儿子说什么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还是从医院要来了引产下来的胎儿,准备做亲子鉴定。

  不出所料,亲子鉴定的结果显示,胎儿的DNA数据与父亲并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亲孙子。取亲子鉴定结果那天,老太太和儿子儿媳妇都来了。亲子鉴定结果刚拿出来,老太太就一下抢了过去,看到最后几行字,脸色顿时变得很难看,指着儿媳妇的鼻子痛骂道:“你这个不要脸的!这下还怎么抵赖?!”儿媳妇一言不发。儿子沉默了一会儿说:“这是怎么回事儿?”老太太嚷道:“怎么回事儿,你还问她怎么回事儿?!这还用问呀!”儿媳妇低着头半天没说话,最后眼泪都出来了,低声说:“我没什么好说的。”老太太冲上去要打人。儿媳妇情急之下大声说: “我嫁到你们家难道就是为了生孩子吗?”“女人不生孩子,那还结婚干什么!”儿媳妇对儿子说:“这事儿是我做得不对,咱们明天就去办离婚吧!”老太太拉住儿媳妇说:“你还有脸先提离婚!”儿子面色铁青,一直没说话。

  精神病人可以作离婚原告吗?

  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于1979年10月结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恩爱,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法医鉴定,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并未因此嫌弃原告,在工作之余,被告除一人承担起全部的家庭事务外,还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悉心照顾原告,并为原告四处求医,但原告的病情仍无好转的迹象。被告对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动。原告的父母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一个当丈夫和父亲所应承担的职责,现原、被告的女儿已经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却久治不愈。为不耽误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动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与原告离婚的民事诉讼,其愿意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原告的监护义务,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的父母在无奈之下,遂以其女为原告,自己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分歧焦点: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是否适格的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也不能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诉讼,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为原告提起与乙某离婚的民事诉讼,并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甲某不主动提出与乙某离婚,也不可能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超出了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其代理行为无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现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民事诉讼,应当视为原告的近亲属之间对原告的监护权有争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换句话说,甲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前提,必须先由上述单位指定其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被告对该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方式维持或撤销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备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备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主要是为了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诉权。此外,该法条并未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参加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即未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尽管甲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诉权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设立监护权的立法本意来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其实质并非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职责。乙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即与甲某在离婚诉讼方面,乙某处于被告的身份;而在与原告的身份关系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我们将本案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互相调换,即乙某作为原告,甲某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为甲某的监护人参加诉讼,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当事人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适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适格的监护人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那么,从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也同样应当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监护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于乙某在此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继续作为原告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告应当将其原告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让渡给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监护人。

  三、假如我们把上述案例中的情节稍加变化,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第二种情形。如果乙某自从甲某患精神病后,长期对甲某不好,经常虐待甲某,但其出于某种目的又不主动提出与甲某离婚,这时,应当视为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为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作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解除甲乙双方的夫妻关系,此时甲某在该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适格的。人民法院对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离婚起诉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也能够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原告参加案件的诉讼。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xx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xx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xx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义务吗?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义务吗?

  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于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给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无法保障为由,请求协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采取挂失方式重新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将存折内原告存款1708元持为已有,并拒绝给付原告扶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合法有效,但给付扶养费的条款约定不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就扶养费达成协议,即被告至20xx年1月止,从总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给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给付原告扶养费20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国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这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助,根据帮助方实力,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财产的范围应是(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等。原被告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被告离婚后的工资也作了约定,该项约定已超出夫妻约定财产范围。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几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劳动能力,且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生活困难,原告无生活来源等情况,可以由被告给予较长期的帮助;双方约定的是将被告工资70%给原告,由于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资少,还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给了原告,将使被告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以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败诉

  以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败诉

  案情介绍:

  20xx年5月11日,原告于某前往某医院精神科就诊。同年6月21日,于某与黄某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了他们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并确认双方属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遂当场予以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同年 7月27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于某患有强迫症和贫血。20xx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为于某出具出院小结一份,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的内容均为“精神分裂症”。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简要评析: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民政部门不能随意准许离婚。如果离婚时,申请人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如果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其监护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应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在本案中,原告及黄某申请离婚时,携带有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无从具体判断双方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经审查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的协议书 篇4

  双方当事人:

  男方: , 年龄:,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住址: 。

  女方: , 年龄:,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住址: 。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书: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 与女方于年月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男方: (签字)年 月 日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离婚的协议书 篇5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与女方 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xxxxx由 方抚养,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二分之。 方每月xxxxx日前支付共计xxxx元人民币抚养费。 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 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五点之前送回 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xxx市xxx路xxx号xxxx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 方所有, 方在支付了房屋分割折价款后五日内配合 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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