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1-12-26 10:00:48 施工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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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集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集十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工程总造价

  1、签约合同价为: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质量标准

  五、材料的提供

  承包人在每月____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形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六、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价款结算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给乙方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八、工程的验收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专职质量检查员应进行检查。

  2、施工时对路基的中线桩位进行放样测量,对箱涵的基坑开挖及所有基础位置进行放样,由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监理对测量放样进行复测,保证施工的准确性。

  3、台背或墙后填土、路基填筑碾压完成规定作业遍数后,在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灌砂法进行检验路基压实度,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4、钢筋施工过程中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规格、数量、位置随时进行复核检查,特别注意一些较复杂部位的钢筋如桥头搭板钢筋,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钢筋必须绑扎牢固,钢筋不得有滑动、转折、移位等情况。

  九、维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装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十、违约责任

  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上述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丽景金城二期建筑工程总承包事宜,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订立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3、施工工程的土建、给排水、供暖、电气等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和预算编制说明书。

  4、工程面积:约

  二、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

  三、工程质量:合格。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等级。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由甲方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质检站和乙方共同验收评定质量等级。

  四、工程承包总价

  本工程承包总价确定为 元(大写整)。承包范围(见工程内容)内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附合同价款预算,本预算缺项、漏项、多项的,决算时相应增减)钢筋、混凝土价格变动超过预算价5%,可进行相应调整(价格必须由甲、乙、监理三方签证)。

  五、工程款拨付方式

  1、施工至0。00后拨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5%(可单工程计算)。

  2、进度付款每七层封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5%。

  3、主体封顶后拨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5%(不足五层单体工程,按此执行)。

  4、进度付款每个月25日以前,乙方实际进度报表经由监理签字确认,并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核后,报房产预算部审定,拨付该月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

  5、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至工程总价的85%。

  6、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10日内付至工程总决算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支付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委托保修的,28日内拨至保修金的80%,剩余的20%,在五年后的28日内付清。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派驻现场代表 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甲方行使各项职责;

  2、施工前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即三通一平,包括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3、将施工所需的生活用水(不含施工用水)、电接至施工场地围墙以内并挂表;

  4、为乙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六套;

  5、根据工程需要,甲方有权提供建筑材料及制品,甲方提供材料的费用从预算中扣除,但不付给乙方材料保管费等其他费用。

  6、甲方暂定价部分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购买或施工;暂定部分的材料价格需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证,以备决算时作为调整依据。

  7、对乙方违反甲方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管理、经济处罚;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派驻现场代表 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乙方行使各项职责;

  2、提供满足甲方、监理管理人员正常办公和管理需要的办公室及宿舍(根据现场情况,如甲方提供,须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3、每月按甲方水电表数及时、足额缴纳水电费,电费单价计算时综合考虑用电损耗;

  4、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管理、安检及施工噪音管理手续均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5、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的管理制度及监理指令;

  6、因乙方原因,本工程如有政府相关部门及建筑监管部门的书面停工通知,因此出现的施工困难、拖延工期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7、乙方要做到规范、文明施工并承担与现场环境有关的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粪便排放建筑垃圾外运等费用;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影响下步施工工序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清理,发生的相应费用在乙方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8、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若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0、乙方要严格履行合同,有效完成施工任务,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及进度,有效配合甲方的协调管理。否则,如因乙方原因工期滞后影响使用,或存在质量、安全及管理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违约金可自工程款中扣除;

  11、在乙方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好甲方另行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工作。在施工时负责预留孔洞和预埋配件的工作,并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返工及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施工期间,所有由甲方另行专业分包的工程,乙方应做好配合及成品保护工作,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12、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一套;

  八、质量、安全指标

  1、质量指标:施工过程中,乙方要服从甲方、监理方的管理和安排,严禁独断专行。施工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为各证件齐全的合格材料,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工程的施工工艺要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所承建施工的工程要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2、安全指标:施工工程中乙方应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场后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职工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施工过程中要与甲方、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密切配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与验收,做到文明施工,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工作未做到位,扣除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因乙方管理不善及施工问题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进度指标: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4、其他约定:工程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审核通过,施工中各施工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

  九、工期:

  1、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或建设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十、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2、竣工工程验收,甲方分包工程乙方负责收集竣工资料,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为依据,工程量不调整(变更除外)。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提交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采暖工程保修两个采暖期;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墙面防水为5年。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

  5、发生质量缺陷乙方应立即到达现场修正,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十一、工程决算价按如下确定:

  1、执行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A、B 、C —20xx)。

  2、取费按相应的取费标准。

  3、有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的不再下浮15%,无综合单价按20xx年第一期造价信息材料价格执行。

  4、综合用工单价执行冀建质〔20xx〕195号,税金费率执行冀建质〔20xx〕462号计入,机械台班执行冀建价〔20xx〕47号。

  5、不再执行其他有关文件及定额。

  6、工程预算造价:根据以上1至6项据实计算工程预算造价。

  7、变更总价=工程预算造价下浮15%(有特殊说明的不再下浮15%)。 除以上所列内容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结算总价

  第四项和第十一项之和为结算总价。

  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经监理、建设方签证后方可顺延工期。

  2、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承包总价1/天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工程承包总价的30%。

  3、如果乙方未能按监理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工程,连续三个时段未按时达到中间控制工期要求的,将撤换项目部,且延期的期限达到30日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整个工程延期的期限达到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4、乙方在承包工程期间,如果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或人员太少、不出活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进行清场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在承包工程期间,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如乙方在承包工程期间拖欠工人工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数额在应付乙方的承包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乙方工人或将扣除的款项交由有关部门用以支付乙方拖欠的工人工资。如乙方屡次拖欠工人工资或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超过50000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确定。

  合同签订地:衡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六、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八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4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说明:本合同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推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制而成,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签订的版本,合同条款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适当调整补充;

  第一部份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拘留所迁建工程

  工程地点:***石鼔镇原知青场

  工程规模及内容:办公楼4层,监房2层,高度16.5米,总建筑面积6849.22平方米

  结构形式: 框架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高发改审函【20xx】16号

  资金来源:争取上级支持,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总承包(包括建筑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35天。

  拟从 20xx 年 12 月 30 日开始施工,至 20xx 年 8 月 21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0-20xx)合格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7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 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公安局会议室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即时 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5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5工程质量:

  1.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做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即“承包范围”)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如甲方因未能做到以上要求,而导致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 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施,并说明注意事项。

  第3条 乙方工程

  3.1开工前 天,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与甲方进行现场交底。(或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A、固定价格 B、可调价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9.1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第10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11条 保修

  11.1本合同保修期为竣工之日算起,为期 年。保修范围为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承包的项目及内容。

  第12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13条 其他约定

  第13条 附则

  13.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3.4附件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6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每公里万。单位造价每平方米元(竣工后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二、技术要求

  1、路面为c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宽米。

  2、天然级配砂砾石垫层,厚度cm天然级配砂砾石,宽度6M。

  3、cm厚灰土垫层。

  三、施工及质量要求

  1、路基处理

  在原有路基的基础上,对高低不平路段,采用推土机或装载机整平,并清除地表杂草,然后用压路机压实。

  2、严格控制路面材料质量,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2、发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4、承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签订之日付%,工程竣工验收完后分阶段视情况支付下剩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总造价的%,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钱24小时通知发包单位组织竣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工程有关款项全部计算完毕后自行失效。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7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说明:本合同根据____省建设厅推行的《____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制而成,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签订的版本,合同条款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适当调整补充;

  第一部份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拘留所迁建工程

  工程地点:石鼔镇原知青场

  工程规模及内容:办公楼4层,监房2层,高度16.5米,总建筑面积6849.22平方米

  结构形式: 框架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高发改审函【】16号

  资金来源:争取上级支持,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总承包(包括建筑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35天。

  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施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0-)合格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小写): 7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 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地点: 公安局会议室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即时 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9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北塔区资枣社区安臵地新建一栋八层全框架宿舍楼,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邵阳市北塔区资枣社区安臵地

  二、工程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枣社区安臵地

  三、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共11层,总建筑面积约1488平方米(建筑面积外构筑物飘板、天沟按全面积计算,雨蓬、空调板按半面积计算)。注:括号内条例经协商不计算面积,但水电由甲方负责施工,工资由甲方付款。

  四、承包范围及内容

  1、主要内容:按照甲方要求和设计的平面图和甲方有关的建筑要求进行施工修建,包括路面压花,土建一次性大包干,住房每层高度为3米,第一层为3。8米,0。00以下按实结算,并计算乙方的其它费用开支,为一次性支付。

  2、配套附属工程,另行按实计算。

  3、水、电由甲方负责。

  4、室内留门洞,粉好门套,预制构件由甲方购买。

  五、材料材料及工程质量要求

  1、主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要求和意图,精心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质量标准,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部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标准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规范标准合格为止,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若甲方要求乙方不合理的施工所造成的工程质量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5、外墙为100100或(100200)的方块砖,屋面为随到随抹一次性成合压光。防水屋面由甲方负责。

  六、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大包干形式,承包价格为220元/平方米,安全保险由乙方负责。

  2、浇灌砼、扎钢筋、装模、回填夯实由甲方负责。机具、扎丝、铁丝、钉子由乙方负责。内钢管脚手架、活动架、扣件油顶由甲方负责及费用,乙方负责绑扎,外架由乙方负责。

  七、工期要求

  工期总共为180天,自20xx年1月27日开工到20xx年7月27日竣工。

  八、付款方式

  工程总价约为32。736万元,签订合同预付乙方的进场费及备料款3万元,以后每完成一层主体付工程总价的65%,内外装饰每完成一层工程总价的33%。留2%竣工验收后一笔付清。

  九、双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工程款及时到位,防止资金问题而造成工程停工,而达不到预期进度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因资金原因不能正常施工,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工程支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发包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

  4、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自行遵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保密等义务。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自签字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承包人自发包人交付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xx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答。稍有遗憾的是该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定来说是缩小解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效?该解释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