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2-01-25 20:00:28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立即下载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5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

  原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所地: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x30.6平方米x5元/平方米x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8933.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xx路478号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8933.4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定情形的。

  (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租赁房屋位于,房屋总面积,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原因,方请求终止该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年月日签订的《》,上述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以合同的家具清单附件为准)。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六、原合同终止时,如果上述事项均无异议,则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中的房屋押金人民币仟佰元整(¥)全额归还乙方,并返回当月剩余房费人民币仟佰拾元整(¥);

  七、原租赁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4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自年月日起,甲方与第三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年月日前,应该缴纳的物业公司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缴讫。

  四、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以多退少补方式结清。

  五、甲方自愿放弃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引发的违约金索赔权利,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清点、验收,并且无任何异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六、其他内容:

  1、关于租房押金:

  2、

  七、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双方会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5

  兹因甲方基于邻居(其它所有权人)反对之原因,请求与乙方终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甲方所签,标的物坐落于______县市______市镇乡区______里(村) ______邻______路(街) 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号楼楼顶或屋凸之空间之租赁契约,双方同意除原租约中有关终止租约、权利担保及管辖法院等条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协议履行:

  一、双方于签订本协议书时起即终止原租赁关系。?

  二、乙方应即将标的物上之基地台设施拆除,并将标的物返还于甲方

  三、甲方应于终止租约时起______日内,返还押金新台币(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计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约中若有其它优惠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兑换卷及回馈方案同意书)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抛弃。

  五、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当事人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6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房地产租赁(居间)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于 室给乙方作_ _之用。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业务调整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一、违约金的承担

  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乙方交存甲方的押金为两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两项冲抵,剩余人民币 元,该剩余部分将在乙方向甲方交房后返还。

  二、租赁合同解除时间

  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后(水电费 元,管理费 元,总计: 元,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于 年 月 日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当日,乙方搬离该租赁房屋。双方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甲方(出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7

  甲方(出租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乙方(承租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甲乙双方就解除关于租赁 市 区 路 弄【 花园/小区/新村】 号 室房地产及地下 层 号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解除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签署本协议。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甲方应于签定本解约协议并办理退租交房当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共计 人民币¥.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互不追究原租赁合同相关违约责任。

  3、乙方应于办理解约退房交接手续当日按当日抄见数结清水、电、煤、宽带、有线(卫 星)电视使用费,当日抄见数之前所发生的相关使用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之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鉴于电话费因无法按实际使用费及时结算,乙方同意甲方于应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中暂扣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待实际使用帐单出来后按帐单上乙方实际应付电话费承担并支付,甲方扣除实际产生的电话费之后退还余额,如产生的电话费超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限额后乙方应结算给甲方不足部分。

  4、乙方承诺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从该物业中搬出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如超过20xx 年___月____日乙方未能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强行要求乙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并从中迁出,甲方不退还应退部分租赁保证金且有权保留向乙方的追偿权。

  5、鉴于乙方自20xx年___月____日起未能及时支付房屋租金,乙方应按实际逾期天数以 日租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向甲方支付并从甲方应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扣除。

  6、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之前由乙方代为垫付的_________、_______等室内相关设备的维修 保养相关费用,支付金额按维修保养所产生的发票面额实际结算。

  7、乙方应保证房屋内原甲方交付使用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相关设备无损毁并保证其正常使 用,如发生室内设备损毁,甲方有权暂扣应退部分租赁保证金,直至相关设备维修完毕,扣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后退还余额。8、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 期: 日 期: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8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9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区街(路)号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因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并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年月日前返还乙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0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成立就肯定有解除,而其解除的情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的。那么,在符合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解除呢?下文会告诉您。

  一、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两种方式,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当您准备租房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1

  【案例】:

  某日,A客户携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找到笔者。A客户租赁B商务大厦约300平方米办公面积,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务大厦发来书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A客户向B商务大厦赔偿剩余租赁年限对应的房屋租金作为赔偿。A客户前来咨询的时候,已经从B商务大厦搬出,并且A此前租赁的场地已由B商务大厦租赁给他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A客户和B商务大厦对于合同提前解除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确实是“合同解除后的剩余租赁年限所对应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后、剩余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赁期间的租金。这是一种典型的以“预期可得利益”计算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客户需要支付巨额赔偿。但是,这条约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虽然A客户违约在先,但目前B商务大厦在A客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已经收回了A客户承租的场地,并继续收取租金;如果让A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把还没有使用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B商务大厦,这就意味着B商务大厦因为A客户的违约行为,获得了在剩余租期内收取双倍租金的权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合同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像本案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A客户是否必须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损害赔偿?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计上看,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达到订约前的状态。这种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对于未来的权利不得提前实现。因为,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并不仅限于“解除合同”一种,非违约方亦可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不同的选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非违约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继续享受合同权利,获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则意味着非违约方自行终止了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合同的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对于合同终止后剩余履行期间所对应的`权利,都已无权享有,因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经终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获取未来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后”的。

  其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在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也不应再支持非违约方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初衷,多是为了重新与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获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机会,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是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自己做出的选择。如果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获得新的订立合同机会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额外获取合同利益,这就意味着在同一合同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可以获取双份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从这一点而言,合同解除与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是不应并存的。

  二、合同双方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并不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对于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做出灵活约定。在本案所涉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已作出书面约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抗上述书面约定?

  合同可以“设权”,但这种权利的设置,应当以法律为准,不应突破法律的原则。诚然,《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否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同时支持合同解除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对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而言,显然是额外获得了利益,对于违约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合同地位是相对弱势的;在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况后,出租方已收回租赁场地,且转租给他人。虽然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有书面约定,但笔者认为,合同约定应当有法律基础作支撑。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约方因违约方行为获得了额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权利给予干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是不违反法律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的。

  本案后经双方协商不成,B商务大厦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人民币100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最终以A客户支付人民币15万元赔偿调解结案。

  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下的合同条款不执行?难道合同白订了吗?在此要提醒大家,订立民事合同,确实鼓励合同双方进行相对自由的约定,但合同约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则,“签字画押”只是完成合同订立行为的方式,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最终还是要由法律来评价。因此,并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在签字盖章后都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签订大额商务合同时,预先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设计,其实是非常必要的。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2

  合同编号: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20xx年xx月xx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同时结清包括上述补偿在内的相关费用。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内返还房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就该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乙方自始放弃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赋予的对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3

  甲方:_________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

  1、教育是立国之本,改善学校环境,美化学校场地,让村民的子女有个良好的学习场所是我们的愿望。

  2、乙方原租赁学校西侧地期限未满,但考虑到甲方的实际需要,表示大力支持。

  3、经双方认真协商,同时考虑到乙方的损失情况,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用地合同解除是甲方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来的。(乙方原租赁场地合同签订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一次性应补偿乙方基建投资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的六成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清。

  第三条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生产设备投资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三成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此款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付清。

  第四条乙方应按原合同规定缴交_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及一切规费,不得拖欠。

  第五条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原租赁场地上建筑物及其内外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处理,乙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甲、乙双方签订租赁用地合同解除。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4

  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房屋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经房屋租赁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房屋租赁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二、经过房屋租赁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2、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

  如果房屋租赁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房屋租赁出租人赔偿。如果因房屋租赁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房屋租赁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5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房屋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业已解除,如果判故从讼争的法律关系看,主要是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以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宜。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优先购买权本身也包含了买卖的内容,而单纯的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能体现优先购买纠纷的特点。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5篇)】相关文章: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5篇02-09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5篇12-26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01-25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02-18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14篇01-26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03-08

房屋租赁转租合同03-03

玛雅房屋租赁合同03-01

小区房屋租赁合同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