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模板集锦6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合同 篇1
县水利海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十几年来,公司视质量为生命,向管理要效益,靠科技求发展,以诚信赢场,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服务社会,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现已拥有资产3000余万元,干部职工20xx余人。20xx年度,企业总产值达到8327万元,今年上半年实现产值7000多万元,比上年同期翻了一番。公司连续8年合同履约率保持100%,先后被评为山东水利系统十佳明星企业,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荣获山东科学技术进步奖,20xx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回顾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最深的一点是只有坚持诚信为本、科学管理的经营模式,企业才能立足于场,在激烈的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合同法》,增强诚信意识
公司创立初期,我们曾因忽视合同的管理与履行,饱偿了其中的苦衷,在与建设单位合作中,由于没有把一些口头协议和承诺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善意地对工程建设中不合理的设计和规划进行了变更,结果反而自己吃了亏。多年的经营工作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在场经济发展中,只有全面掌握运用《合同法》,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因此,我们把合同管理当作公司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求公司上下高度重视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并狠抓了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职工进行普法教育,积极开展学法、懂法、守法培训活动。特别对合同管理员坚持每周六进行《合同法》学习,还派员参加了工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学习培训班,经考试取得了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十几年来,公司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严肃认真,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连续几年合同履约率达100%,合同制连年递增,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为诚信经营提供保障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管理要做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模式发展,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为了使“守合同、重信用”工作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公司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加强对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成立了以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经理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9人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合同管理组织。特别是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来,我们实行了多层次的合同评审、建筑单位满意测量控制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对日常合同的签发、登记、造册、备案等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凡利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在外签定的各项合同,回公司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纳入公司正常合同管理范围。为更好地发挥合同作用,我们还聘请了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随时参加一些重要合同签定前的审理、修改和完善,并及时处理解决业务中的债权债务问题。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执法严格,措施得力,近年来我公司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合同成为我公司一个强有力的经营管理手段。
三、实施品牌战略,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企业诚信的基石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尤其是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行业,施工质量更为
重要。在工程施工中,我们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出精品,创品牌,树形象,力争建设一项工程,创立一个品牌,完成一个项目,树立一座丰碑。一是加强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安排,施工有检查,班后有落实,把质量管理贯彻到施工中的每个环节中去。二是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在施工中做到定岗、定位、定人,把质量责任指标细化、量化分解到班、到组、到人,结合自检、互检、专职检,彻底查处事故隐患和质量疵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三是积极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把建筑施工质量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多年来,我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均一次性通过质量验收,工程合格率保持100%,优良率达到70%以上,从未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合同纠纷,使公司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
四、守合同、重信用,积极开拓场
随着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如果不彻底改变旧的管理模式,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企业就必然在激烈的场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动应变,转变作风,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宗旨,积极依靠良好的信誉开拓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是思想的转变带来了工作的主动。按照场经济的特点,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分部门核算,进一步明确责任,gwku.net责任与利益相挂钩,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全体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早计划,早安排,争取了工作的主动。二是进一步端正态度,转变作风。我们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抓起,面向场,面向用户,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竭尽全力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努力做到让每一位客户满意。三是认真屡行好每一份合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签定的每份合同,我们都认真对待,决不能因任何理由影响合同的履行,宁可自己受到损失,也决不能损害客户的.利益。20xx年8月,我公司与一单位签定的建设合同,由于夏季多雨,给施工带了严重影响,工程难以按计划完成。一般情况下,因为这种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只要耐心对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对方能够理解并顺延工期,不会因此而进行处罚,但是我们认为对公司信誉的一次考验,单方面强调客观原因会给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对此,公司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紧急研究部署应对措施,从其他工地抽调精兵强gwku.net,增加设备,加班加点,连续奋战二十多天,最终按期完成任务,并且该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得到了建设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该项工程中,虽然公司少挣利润一万多元,但公司赢得了信誉,树立起了形象,为今后进一步开拓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矗现在,我公司除牢固占领了**建筑场外,已经打入**、**等地建筑场,年产值连年翻番,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五、加强道德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是道德规范在场经济中的具体体现。目前,社会各个领域信誉失衡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针对社会风气中的不良现象,我们特别注重培育强化诚信意识,把“诚信为本、信誉至上”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在企业员工中努力推行“做老实人、办老实事”的行为准则,不断增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树立正确的价
值观、人生观和良好的企业信誉。首先,在企业内部开展了员工行为价值卡教育,要求员工人人佩带行为价值卡,并做为一项制度严格执行,倡导明礼诚信、平等竞争、顾全大局的道德风尚,反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损公肥私的不道德行为。二是在用人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无论是新进公司的大学生,还是选拔中层干部,我们始终把人品作为考察的第一要素。对那些即使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但只要人品差、私心重、心术不正,不符合公司道德标准,我们也坚决不用。三是在项目合作上,我们始终坚持“双赢合作、共同发展”的信誉理念,宁丢金钱,不失信誉,诚信经营,真诚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评。
虽然我们**县水利海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工作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与上级的要求和标准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次会后,我们一定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乘这次大会的东风,再接再厉,拼搏进取,努力使企业再攀新高峰,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建筑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现将在 的楼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维护上方的权益,特订如下条款:
一、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9097平方米。
二、建设地点
三、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但乙方包提供铁钉、铁丝、扎丝,乙方自备建筑用模板、方木、脚手架、钢管,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所需施工工具等。
四、承包内容
1、桩顶标高以上的土方开挖、回填及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所有施工内容(含外墙砖饰、散水以内所有土建项目、水及电安装入户)。
2、乙方负责厨、卫、卧的排气及空调管道的预留孔及补缝,安装由甲方负责。
3、单包不含项目:塑钢窗、进户门、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油漆涂料工程,但乙方必须配合这些项目的.施工。
4、乙方负责施工日志及按其施工进度做好砼、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
五、建设工期
六个月总工期,乙方于20xx年10月10日进场开工,在20xx年5月30日前完成工程,含春节假日20天。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工期顺延。
六、承包价格
元/平方米,总承包价以实际面积为准,超出图纸部分另行协商。
七、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所建项目的基础及六层结构现浇砼浇筑完成后付本阶段工价的50%,每向上施工4层完工支付已完工作量工价50%,第三次付款,主体结构封顶付其本阶段工价80%:第四次付款在装饰装修完成60%时,支付已完装饰装修工程工资的50%,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支付已完工程工资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已完工程工资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180天时,支付已完工程工资的95%,留5%工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书参照谷山公司和万荣公司的保修书保修书执行)
八、施工管理
1、双方各自在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相关部门的手续有关费用各自承担(包括税、费)。
2、甲方提供完整建筑施工图纸给乙方,如有设计变更提前书面通知给乙方。
3、乙方提前拿材料计划给甲方,甲方按期吧材料组织到现场。甲方按施工图所含项目材料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范施工而浪费的材料,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若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乙方停工待料,甲方应承担乙方损失。
4、甲方保证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路通、水、电到场)。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周边关系,不影响正常施工。提供乙方施工人员临时住房,其乙方生活用水用电自理,工程用水、电费用甲方负责。
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管理。
6、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其施工工艺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变设计,乙方要派专职施工员及质检员对现场进行管理。
九、违约责任
若乙方因施工组织不力,造成的工期拖延,甲方按每平方米5。00元作为处罚,按时交付5。00元返还给乙方作为奖励。安全生产的保证金每平方按5。00元作为奖罚,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工程交付无安全事故,按每平方米5元作为奖励。
十、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
2、乙方必须要做到活完现场清,节约原材料。
3、乙方必须有专人操作机械设备。
4、乙方必须要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施工电路不能乱打乱接。
十一、质量要求
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否则因质量问题发上的一切损失全额由乙方承担。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合同 篇3
工程承包人:
劳务承包人: 承 包 合 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承包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与工程承包人所在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1.4、劳务承包内容:
1.5、辅助材料及工具:
二、承包工作期限及工作进度
三、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 确保所承担的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确保验收达到优良。每层达不到优良,结算时扣结算总值的10%。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损失有劳务承包人承担。
四、标准规范
执行本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亦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4.1、二标五规范及康居标准
4.2、省市施工工艺标准及各项规程
4.3、质量/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4.4、发包人、监理管理办法及工地各项规章制度
五、工程承包人义务
5.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要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2 工程承包人提供工具房间,作为劳务承包人办公及小型工具存放之用。
5.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5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5.6负责与发包人(即甲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5.7 负责劳务承包人在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5.8 负责提供本合同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六、劳务承包人义务
6.1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在数量上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员工队伍,全面履行本合同。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向工程承包人负责。
6.2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质量、操作技能等教育培训交底工作。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直至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完结。
6.3负责向项目部提供在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计划,并负责使用、发放和完工后交回。
6.4负责在接到图纸(或技术交底)后10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周转工具等供应计划,并负责验收(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保管、使用、维护。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在使用完后负责向工程承包人交回。需要劳务承包人进行装卸的,劳务承包人必须及时执行(费用另行约定)。
6.5对经验收的材料与机具应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
6.6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生活区的管理,并负责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7负责对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6.8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它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6.9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以上特殊行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作业。
七、劳务承包人的工作职责
7.1、质量
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并按照总包合同的保修时间对工程保修。
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的管理,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搞好协调,积极配合工作,对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停工令等必须无条件执行。严禁与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发生争执,严禁与管理人员争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根据工程进度及各方面需要,合理调配组织。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自检交检互检的三检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按施工图、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7.2、安全
劳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违章操作、野蛮施工等
建筑合同 篇4
甲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总价
甲方严格按照乙方工程所需,供给乙方的产品及产品价格,总货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条 订单
1、订单的形式:订单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
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收货人、运费承担等。
3、订单的送达: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签订方式确认并成交。甲方应使用指定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向乙方发送订单,否则该订单对乙方无效。双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
4、订单的生效:订单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方式:乙方提供材料验收场地,保证货运道路畅通。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运费由_____方承担,货品装卸由_____方承担。
第四条 验收方式
由乙方现场验收,甲方应确保质量合格,如出现问题,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______小时内负责处理解决。
第五条 经济责任
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甲方应负责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乙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需要而甲方不能交货,则甲方应付给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的罚金。
3、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的罚金。
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的罚金。
2、乙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退货的,应由乙方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的罚金。甲方不同意退货的,乙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_____%的罚金。
4、乙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甲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_____%计算付给甲方,作为延期罚金。
5、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六条 付款方式
货品到达当日且验收合格,乙方须付与甲方合同总价之_____%,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所订条款,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注销或更改,如任何一方要求注销或变更合同视为违约,违约一方须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总额_____%作为补偿金。
2、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合同可以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共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本工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银行账户: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银行账户: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合同 篇5
甲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身份证号: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建业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四条 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五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付清管理服务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相关主管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合同 篇6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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