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时间:2021-08-02 09:58:21 劳务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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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劳务合同3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华】劳务合同3篇

劳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

  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中国员工因卖淫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

  2.1、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国家或XX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0.1、中国员工的工资;

  30.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0.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30.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

  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中国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中国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一:《中国员工聘用合约》

  附件二:《甲方承担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说明

劳务合同 篇2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应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派遣劳务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三)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劳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因工程需要,甲方将 工作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单包工:

  四﹑承包内容:

  五﹑工作内容及单价:

  1. 生活区化粪池接市政的排污管道安装

  2. 单包人工费30.0元/米(不包括任何机械和材料费)

  3. 检查井内直1.0米80.0元/米。

  六﹑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两周内结清全部工程款。

  七﹑工期和人员要求力争在xx年4月30内完成。

  八﹑安全要求: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故,2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200.0元以上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或不佩带安全设施所发生安全医疗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质量要求

  1. 观感质量按照现行验收规范执行;

  2. 工完场清,爱护现场成品。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如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向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未调解成功,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完款清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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